本站首页| 机构设置| 政务公开| 人口信息| 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 人口发展| 惠民计生| 优质服务| 服务指南| 视频新闻| 今天是
 
服务指南
Home > 服务指南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办理程序及要求

Letter:【Big】【Medium】【Small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二、三孩《生育指标审批表》,并根据本人情况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如:病残儿鉴定书、离婚判决(调解、协议)书,收养登记证明、死亡(失踪)证明等。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对申请生育的夫妇。调查核实后,在二、三及以上《生育指标审批表》上批注后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生育者的《结婚证》、《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再婚的一方是初婚的在当地公安部门、民政部门的婚姻状况介绍信等有关文件(复印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旗计生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二(三)孩及以上《生育审批表》和有关证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确定生育对象。经审核无误后,在二(三)孩及以上《生育审批表》上批准生育期限,加盖公章及时下发到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二(三)孩及以上《计划生育服务证》后,及时下发到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5天无议后发给本人。

二、《服务证》审批要求

夫妻一方是外地户口,以结婚登记为准在所登记地办理二(三)孩及以上《服务证》。如在本旗内结婚登记需办理《服务证》必须由所在乡镇(农场)计生办工作人员负责搞好调查其本人的生育状况,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符合特殊生育审批和病残儿鉴定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审批后再可怀孕生育。


Comments:
Title:
Content:
 
  机构人员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工作报告
  办事指南
  相关链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