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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联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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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应与育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建立联系。

二、现居住地对已查验《婚育证明》并纳入本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以及未持《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在30日内通知户籍所在地;

三、现居住地应定期将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结果反馈户籍所在地;已婚育龄妇女也可自行将其现居住地乡级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籍所在地。

四、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出现婚育状况变化,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

五、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相互及时对另一方有关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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