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在今天上午的会议上,储波书记、杨晶主席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内蒙古的战略高度,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了全面部署,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过去一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简要回顾
2006年,我们紧紧抓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关键,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实现了人口计生事业“十一五”时期的良好开局。
一是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2006年,全区上下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开展工作,实现了对“两率”的有效控制。全区人口出生率9.87‰,低于控制目标1.63个千分点;人口自增率3.96‰,低于控制目标1.95个千分点。
二是机制建设迈出新的步伐。围绕综合改革和新机制建设,在优质服务、政策推动和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启动少生快富工程试点,使4500户计划生育家庭受益。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完善以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其他各种奖励优惠政策互为补充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调动了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三是基层基础建设得到加强。按照国家要求,对县乡服务站进行规划改造,为30个旗县更新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配置了服务设备。乡级以上建立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实现了育龄妇女个案信息计算机管理。39个旗县达到自治区优质服务县标准,累计有13个旗县(市、区)被命名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区)”。
四是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各自优势、齐抓共管,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良好局面。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跟踪、管理和服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培训计生干部近万人次,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推进避孕节育、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改革避孕药具管理办法,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我区人口计生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低生育水平面临反弹的危险。现行生育政策与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现实需求存在差距,社会上养儿防老的思想还比较普遍,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难度较大。二是基层工作还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经费投入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不能满足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需要。三是服务能力和水平与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需求存在差距。人口计生队伍的能力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人口计生工作服务半径扩大,如何应对新形势,一如既往地做好人口计生工作是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应该认真解决好的新课题。四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人口素质亟待提高。五是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合力机制尚未完全形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而道远。所有这些问题,都影响着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必须下大气力,认真加以解决。
二、突出重点,开拓创新,扎实推进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就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新时期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对于进一步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指出,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我区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累计少生790 多万人,为如期实现经济总量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做出了贡献。实践证明,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对兴边富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确定了提高“两个水平”、保持“两个高于”、确保“两个实现”的奋斗目标。如果低生育水平不能长期稳定,人口素质不能全面提升,上述目标就难以顺利实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内蒙古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未来发展负责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
根据《决定》和全国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2007年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决定》精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主要目标是:全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5‰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综合避孕率达到87%以上。
(一)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据“五普”资料推算,“十一五”期间,全区处于生育旺盛期的育龄妇女(20-29岁)年均为199.62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5万人;处于生育峰值年龄(23岁)的育龄妇女年均为20.63万人,比“十五”期间增加2万人,人口出生呈现结构性回升的趋势。从2006年调查情况看,非政策生育、瞒报漏报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计划外出生呈上升趋势,独生子女领证率下降。可见我区低生育水平面临着反弹压力。因此,各地区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战略性任务来抓。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牢固树立计划生育的“国策”意识不动摇。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加快建立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效机制。要依托社区搞好管理和服务,继续加大对城乡结合部、新建小区以及下岗、待业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力度。一手抓奖励少生,一手抓处罚多生,努力控制非政策生育,不断提高符合政策生育率。
(二)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据统计,我区每年出生缺陷实际发生人数约1900多例,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也给未来人口素质带来负面影响。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和实施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行动计划,将出生人口素质指标纳入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倡导优生优育,普及预防知识,搞好婚育服务,加强出生缺陷干预。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全面实施以投放叶酸类复合维生素为主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三)努力改善出生人口性别结构。近年来,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状况呈不断攀升的态势。2001-2005年平均性别比为109.46,比1996-2000年的108.41上升了1.05个比例点。特别是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远远高出正常值范围。2006年报表显示,全区一孩性别比为102.8,二孩性别比为119.61,三孩性别比达150.23,男女比例失衡的形势十分严峻。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普及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观念。要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制定有利于女孩和妇女健康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要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继续深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和打击“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动,建立B 超检查和人工终止妊娠登记、孕情检测、孕产过程管理等制度,完善执业资质认证和B超使用准入制度。要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控,实施专项治理,尽快扭转一些地方性别比偏高的局面。
(四)大力加强农村牧区生育文化建设。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牧区。农村牧区人口多,社会保障不健全,人民群众传统的生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抓好农村牧区的计生工作尤为重要。要加强乡村两级管理服务网络建设,把农村牧区的人口计生工作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坚持进村入户,强化日常监管。要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倡导婚育新风,培育新型农牧民。要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认真研究解决农牧民转化为市民后生育政策的衔接问题。要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努力为计划生育家庭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五)不断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区流动人口规模日益庞大,2006年已达272万人。调查显示,60%-70%的非政策生育属于流动人口。因此,稳定低生育水平,必须努力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考核。要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要求,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适时变动、异地查询和跟踪管理。流出地要加强与流入地的配合,在宣传培训、免费办证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便利。特别要利用流动人口春节返乡的机会,做好核查登记。相关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经商、务工、购房、租房、社会保障等手续时,应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要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跟踪管理。今年,自治区将适时召开全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研讨会,各地区要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迈上新台阶。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建立完善新机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调查研究,强化督促检查,定期听取人口计生工作汇报,认真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要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着重解决好领导保障、综合治理、机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影响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要加快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与调控机制,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形成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有效机制,合力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持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决定》确定的新目标、新要求,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坚持实行党政、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分线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认真落实计生执法责任制,对有意瞒报、弄虚作假和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对挤占、挪用和经费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要加紧调研,加快步伐,修订、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明确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出生缺陷干预等纳入修订范畴,推进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制化。要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惩处力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依法规范婚育行为和依法维权意识,强化执法监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完善投入保障和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对人口计生事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自治区已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平安保险单独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自治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尽快明确“十一五”时期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和各级的分担比例,确保到2010年,使全区人均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增加到22元,使社会抚养费、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人均支出达到8元。要加强经费监管,确保安全运转,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
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社会保障、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劳动就业等社会经济政策时,应适当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要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好促进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的惠民利民活动,充分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旗县创建活动,加强县乡服务站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实现优质服务标准化,服务体系规范化。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整合计生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的有效模式,实现资源共享。要根据乡镇机构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村级网络建设。加强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推进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要加快职业化队伍建设步伐,努力建设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管理队伍、技术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通过开展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力争到“十一五”末,使人口计生队伍的学历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
同志们,做好新时期的人口计生工作,任务艰巨而光荣。让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按照中央《决定》要求,求真务实,齐心协力,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不断开创全区人口计生事业的新局面!
2007年1月27日